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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绿色城市的规划开云官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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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01 0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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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iyun登录官网种草是最直观的绿色规划,早已被人们认可并转化为城市规划的硬性指标,并且已经发展为多样化的城市园林,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魅力风景线城市园林 城市园林给了都市生活的人们贴近自然的机会,从最初以欣赏为主的公园到现在随处可见的市区绿色空间,它以不可或缺是姿态走入人们的视野。房前屋后的块状绿地,道路两侧的“绿色走廊”,以及小区中的点缀花园都是形成城市园林的一部分。城市园林在实现生态效益的基础上,突出了艺术效果和审美价值,同时使生态环境实现了良性循环。 城市森林公园属于新兴的城市绿化,是以森林景观、森林环境及其他相关方面作为生态、休闲、观光旅游的主要对象而设置的公园。公园内的森林以大面积的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保留自然景观特色外,再根据需要进行适当整顿布置。把森林引入城市,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为都市人群缓解压力提供健康的休闲场所。我国第一座的森林公园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有“三千奇峰,八百秀水”之美称,是一座巨大的生物宝库和天然氧吧,是休闲旅游的好去处。

  1.2都市农业 都市农业的出现给城市中生活的人们增加了接触自然和互动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它是随着城市化水平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依托城市、服务城市、适应城市、满足城市人们各种需要的现代农业。在城市粗放型扩张的今天,18亿亩耕地的底线很难说还能保持多久,都市农业的出现似乎是一个转机。它在调节城市生态平衡的同时,为都市中的人们提供了更为健康的生活空间,同时有效的利用了城市完备的基础设施来发展现代农业。在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网络偷菜盛行的趋势推动下,都市农业的发展前景必然十分广阔。

  2、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摘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 绿色建筑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即节约能源及资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度良好的生活空间;与自然环境亲和,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太阳能、风能的利用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节能技术,它们作为可再生的新能源,被广泛应用于发电技术,实现了节能建筑的电力自给。号称中国太阳能第一楼建筑的北京北苑太阳能示范工程,其能源全部采用太阳能,已良好运转半年之久。 同时,绿色建筑还体现在建筑材料的节能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材料被开发应用,粘土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玻璃钢、铝木复合、铝塑复合等节能门窗。这些材料的应用不仅降低了能耗,而且提高了建筑物的质量。 此外,技术创新也是绿色建筑必不可少的的因素。席卷欧洲的“房屋呼吸系统”,在优化房屋空气质量的同时,将住宅的能耗进一步降低了。而且空气单户式空气置换系统的体积不大,噪音极低,每天24小时持续工作的运行费不超过人民币0.6元,成本极低,且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绿色建筑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社会民生的需求,是建筑节能的进一步拓展和优化。绿色建筑在中国兴起较晚,但是其顺应世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又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组成部分,日益体现出愈来愈旺盛的生命力,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十一五”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个省市先后通过了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城市绿地系统布局是指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和道路绿化与水体绿化以及重要的生态景观区域等在规划时统一考虑,合理安排,形成一定的布局形式。

  因为即使一个城市的绿地指标达到要求,但如果其布局不合理,那么它也很难满足城市生态的要求以及市民休闲娱乐的要求。

  反之,如果一个城市的绿地不仅总量适宜,而且布局合理,能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紧密结合,真正形成一个完善的绿地系统。

  那么这个城市的绿地系统将在城市生态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城市的其他系统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应根据城市所在的气候带来选择主要树种和主要群落类型,即要把乡土树种作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的主体。

  充分体现并强化地域特点,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位置、气候等外部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现状特点,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以生态效应为核心,完善绿地生态功能。从区域的角度出发,将城市周围地区纳入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当中来,增强城市绿地系统的综合功能。

  从系统的角度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均衡分布,完善结构和布局,使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以完整严密的网络形态包络城区。

  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注意充分体现生物多样性,丰富植物种类,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既要有远景的目标,也要有近期的安排,合理制订分期建设计划,做到远近结合,统筹兼顾。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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